首页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实施批次管理。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按照生产批次逐批检验,并按规定要求在包装桶或外包装箱印上该批蜂蜜的生产批次,厂检单应注明生产批次与数量。生产批次的编号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