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二、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二、 二、 饲养场的监督管理 (一) 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必须对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管理。 (二) 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每个备案饲养场必须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设立兽医工作室。专职兽医负责备案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备案… 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应完善兽医管理体系,设立不同层次的兽医责任制,加强对各级兽医的指导、监督。 (三) 饲养场在每一批肉禽进场后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一个饲养周期内饲养人员不得出场,除检验检疫人员、畜牧兽医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禽舍。饲养人员要有专用的舍外更衣室及… (四) 在同一饲养场内不得同时饲养不同品种禽类及其他动物(护卫犬除外)。 (五) 饲养场不得从场外购入包括兽药、垫料等可能影响肉禽生长条件的任何物质。 (六) 出口加工注册企业饲养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备案所需的资料。 (七) 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周围半径5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禽流感、过去3个月内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新城疫及其他烈性传染病(进口国或地区另有要求的除外)。 (八) 饲养场的日常管理: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