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11.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11. 11. 与肉禽饲养有关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参照食品加工人员)后方可上岗工作。 附件2: 一、 检疫对象 二、 检疫频率 (一) 每个出口鸡、火鸡、鹌鹑等禽类饲养群在饲养周期内至少在出栏前1周检疫1次,出栏前对备案饲养场的疫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 每个出口鸭、鹅等水禽类饲养群在屠宰前3—5天检疫1次,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再检疫1次。 三、 采样 (一) 样品:对同一采样个体同时采集泄殖腔和咽喉棉拭子作为一个样品,或鸡静脉血,如有病死禽,应重点采集病死禽样品,有关保存和运送方法按照OIE的规定进行。 (二) 采样量: (三) 采样方法: 10. 目录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