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6.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6. 6. 用药管理:用药采用兽医处方制度,不使用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宰前14天不得使用任何药物,宰前30天不得使用新城疫活疫苗,严禁使用禽流感疫苗。饲养的全过程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任何药物。 (九) 饲养方式: 5.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