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六条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退税按出口退税分类管理中的C类企业办理(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同时又是退税分类管理中的D类企业的仍按D类企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