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降类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

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企业检验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降类的企业必须在6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且必须经过重新考核、核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