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 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 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 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