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

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

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

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