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