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