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6日外经贸部发布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1999年1月2日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