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确定招标商品的原则是:

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

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

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

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