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九章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外经贸部、招标委员会、招标办公室及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因出口配额招标工作本身而发生的开支,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每年由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编报预算,由财政部从中央… 第四十四条 未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的规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7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