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的配额,以及虽领取但实际未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中标配额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按浪费情节的轻重予以取消其一至三年该项出口商品配额投标资格的处罚。具体由招标委员会视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