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涉及本地区企业反倾销案件信息统计工作、建立信息报送系统、评估国外反倾销对本地区出口贸易的影响;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应行业组织的要求,对本地区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