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