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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邮轮实施风险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营方及其代理人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 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并运行邮轮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包括: 第七条 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邮轮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计划,开展相关监测、防治和报告工作,控制有害生物扩散。 第八条 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母港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邮轮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并对外公布。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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