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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出境检疫查验

第二十一条 出境邮轮在离港前4个小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邮轮出境检疫信息。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邮轮实施检疫,未完成检疫事项的邮轮不得出境。 第二十三条 对邮轮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除引航员和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邮轮,不准装卸行李、邮包、货物等物品。违反上述规定,该邮轮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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