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