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需抽样检验的入境特殊物品,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先运至有储存条件的场所,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移运或使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具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