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卫生检疫 第十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卫生检疫 第十五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或者离开口岸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不能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的; 《卫生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 伪造、涂改有关文件或单证的; 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