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或者离开口岸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不能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的;

《卫生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

伪造、涂改有关文件或单证的;

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