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出入境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该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