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商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