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