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局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