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