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