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