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送达 第五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送达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