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送达 第五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送达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