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听证 第四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听证 第四十八条 除延期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听证的费用由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