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听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延期、终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