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不予处罚、案件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