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