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