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 重大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局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国家局管辖。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