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志的制定 第六条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 第七条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四种。 第八条 标志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专业标志制作单位按规定要求制作。 第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简称标准法规中心)负责标志的监制、保管、分发、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