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