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