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对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标志的通知》(国检法〔1999〕396号)、200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关于对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标志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检法〔2000〕39号)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涉及检验检疫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