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查封、扣押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异地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