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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第七条 查封、扣押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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