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封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出入境旅客实施的诊验等强制措施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之内,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