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 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