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

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