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假借检验检疫部门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
拒绝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其他扰乱报检秩序的行为。
假借检验检疫部门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
拒绝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其他扰乱报检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