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检企业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