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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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