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