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第二节 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