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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略) 2. 出入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胸卡式样(略) 3. 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略) 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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