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